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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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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o741b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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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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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济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类似黑社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不同于黑社会组织之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仅仅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式,其规模及影响都不及黑社会组织大。与一般犯罪集团的不同之处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除符合一般犯罪集团对人数、组织形式、犯罪目的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还应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突出特点在于主观上是为了贪图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客观上表现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群众;恐怖组织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百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处没收财产。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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