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须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首先,须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即违背他人意志,逼迫本不愿卖淫的人从事卖淫。强迫的方式通常表现为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等,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迫使不愿意卖淫的人从事卖淫,就属于强迫他人卖淫;其次,被强迫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从未从事过卖淫活动的人,也可以是有过卖淫史,不愿再卖淫的人。
2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逼迫他人卖淫。而组织卖淫罪则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控制、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2)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愿意卖淫的人,且无数多寡的限制。组织卖淫罪的对象则是愿意卖淫的人,且限于多人。
注意,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又对被组织者实施了强迫行为的,构成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如果组织和强迫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应分别定罪,予以数罪并罚。
3行为人强奸被害人后迫使其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卖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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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21211]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条**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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