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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pmo741bbd | 发布时间: 2017-09-20 | 4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提出了新的严格要求。 《公告》中的一项重要新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为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的理解私募新规,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现发布律师尽职调查项目清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 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3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4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经营场所,包括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5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包括出资原始凭证)。

6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关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政府批复、证书或许可(如有)

7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8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 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目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出资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询单。

10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如为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请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

11 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12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审批情况(如适用)

13 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深圳市金融办或其他QFLP试点区域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6)《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15请提供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请提供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对外投资情况等。

16请提供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如下材料:

1)现行营业执照;

2)*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7请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登记证;

2)历年周年申报表;

3)公司章程。

18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请提供如下材料: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

19 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直接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20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任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就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单位的各项任职)填写本文件清单附件《高管人员的调查表》。

21 基金管理人*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22 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23 请提供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

24 请提供目前内部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25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介绍。

26请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据其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基金管理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请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体制度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5)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27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情况。

28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和/或批文。

29 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0 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1 请基金管理人提供*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经营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

32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包括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的外包协议、基金管理人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对承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3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近三年尚未了结、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请说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及管辖机构,请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过去三年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正在进行、尚未得到终审判决的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判决及裁定)

34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机构调查程序,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35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处罚文件、处罚的缴款凭证

36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有,请说明情况。

七、基金管理人的税务

37 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对正常适用税率的减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政府批文

38 关于基金管理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税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罚款的陈述。

39 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及财政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的税务文件九、公司员工与社保

40 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雇员状况(员工花名册)41 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公司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

42 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43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保开户登记资料,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4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45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受到社保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

八、其他事项

46 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明文件。

47 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必须提交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在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 

3、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必须补提交根据规定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在2016年2月5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且基金产品已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必须补提交。 

5、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必须提交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需要提交法律文书的具体名称?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处的不同时期,需基金管理人提交或补充提交的法律文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时间、方式及要求?

根据规定,法律意见书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  

四、向哪个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    

五、管理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提供管理人工商内档,主营业务介绍,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工商基本信息及工商内档,管理人公司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书,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管理人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劳动合同、资质证书等材料;根据管理人情况律师其他认为需要的材料。  

六、律师事务所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受托律师指派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对管理人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2、依据调查结论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出整改意见,

3、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人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4、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般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的时间约两周。

七、法律意见书必备哪些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等十三项基本内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有什么要求?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必须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九、哪些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

2002年12月23日证监会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后,基金业协会没有另行设立一个准入名单。指引也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限定,只要是中国律所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

十、哪些律师有资格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

依据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资格进行限定,原则上只要是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但指引所列十四条法律审核意见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胜任,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足基协的要求。同时注意,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